1、 根据北京市和学校殡葬管理相关条例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,制定本规定。
2、 本规定使用于我院离退休教职工和在职职工。
3、 殡葬服务所需车辆(一大一小)费用由我院支付。
4、 支付1300元以内的丧葬费(包括慰问金、讣告和挽联劳务、告别用花圈等)。
5、 举行告别仪式由所在单位离退休支部书记和在职支部书记、学院离退休工作负责人组织协调单位参加人员。
6、 根据家属要求协助办理相关事宜。
7、 本规定从2011年1月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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